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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貿易摩擦預警 » 貿易摩擦預警
      • 07-20
        2023
        歐盟對華玻璃纖維長絲作出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
        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稱,對原產于中國的玻璃纖維長絲(continuous filament glass fibre)作出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裁定若取消反傾銷措施,涉案產品的傾銷對歐盟產業的損害會繼續或再度發生,因此決定繼續維持對涉案產品的反傾銷措施,稅率詳見下表。涉案產品的歐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編碼為7019 11 00、ex 7019 12 00((歐盟TARIC編碼為7019 12 00 22、7019 12 00 25、7019 12 00 26、7019 12 00 39) 更多 »
      • 06-30
        2023
        新西蘭終止對華罐裝桃反傾銷調查
        新西蘭商業、創新與就業部(MBIE)發布公告,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總重不超過5千克的罐裝桃(Preserved Peaches)作出反傾銷調查第一階段的裁定:涉案產品傾銷幅度為4.3%,但該傾銷未對新西蘭國內產業構成實質性損害,因此建議終止對其反傾銷調查,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涉案產品的海關編碼為2008700900。2022年11月29日,新西蘭商業、創新與就業部,應新西蘭唯一桃罐頭生產商Heinz Wattie’s Limited于2022年8月31日提出的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總重不超過5千克的罐裝桃發 更多 »
      • 06-30
        2023
        關于2024年上半年部分反傾銷措施即將到期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為使利害關系方及時了解措施實施期限,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對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到期的反傾銷措施通知如下:一、將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到期的反傾銷措施通過本通知一并對外告知(見附件),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不再發布個案措施到期通知。二、在本通知附 更多 »
      • 06-22
        2023
        商務部公告2023年第22號 關于對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發起期終復審調查的公告
        2018年6月22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43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對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征收反傾銷稅,稅率為韓國6.2%—7.5%,臺灣地區3.8%—4.2%,美國13.7%—55.7%,實施期限5年。2023年4月18日,商務部收到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齊魯分公司等10家申請企業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等9家支持申請企業代表中國大陸苯乙烯產業提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 更多 »
      • 04-15
        2023
        商務部公告2023年第12號 關于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所適用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發起復審調查的公告
        商務部發布2020年第14號和第1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實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2023年3月20日,中國酒業協會向商務部提交了《大麥反傾銷措施和反補貼措施復審調查申請書》,主張中國大麥市場形勢發生變化,請求商務部就繼續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并根據復審結果取消征稅措施。2023年3月27日,商務部就收到復審申請事宜通知了中 更多 »
      • 02-16
        2023
        馬達加斯加對進口濃縮乳及稀奶油啟動保障措施調查
        WTO保障措施委員會發布馬達加斯加代表團于2月13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報。2023年2月11日,應馬達加斯加國內企業申請,馬達加斯加調查機關(ANMCC)對進口濃縮乳及稀奶油(法語:Lait concentré)啟動保障措施調查;與此同時,建議自2023年2月11日起對涉案產品以到岸價(CIF)征收32%的臨時保障措施稅,措施有效期為200天。涉案產品包括加糖、未加糖、脫脂、半脫脂的濃縮乳及稀奶油,涉及馬達加斯加稅號04029100和 04029900項下的產品。涉案產品的主要出口國為馬來西亞、荷蘭、新加坡和中國。 更多 »
      • 02-13
        2023
        商務部公告2023年第3號 關于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發起期終復審調查的公告
        2018年2月12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19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2月13日起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征收反傾銷稅,稅率為31.4%-49.9%,實施期限為5年。2022年12月12日,商務部收到蘇州市羅森助劑有限公司代表國內產業提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 更多 »
      • 02-10
        2023
        美國對新鮮大蒜作出第五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
        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稱,對進口自中國的新鮮大蒜(Fresh Garlic)作出第五次反傾銷快速日落復審終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傾銷稅,將導致中國新鮮大蒜的傾銷以376.67 %的傾銷幅度繼續或再度發生。涉案產品的美國協調關稅稅號為0703.20.0000、0703.20.0005、0703.20.0015、0703.20.0010、0703.20.0020、0703.20.0090、0710.80.7060、0710.80.9750、0711.90.6000、0711.90.6500、2005.90.9500、2005.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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